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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野:社会主义改造不容否定——学习十九大报告

时间:2017-10-25 11:20:43  来源:察网  作者:鹿野

 社会主义改造不容否定--学习十九大报告

  习总在十九大报告中高度评价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实现了中华民族由近代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中国成立之后三十年成就的高度评价。

  然而,由于近年来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某些学者与媒体有意无意地贬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意义,甚至否定建立这一基本制度的社会主义改造,导致人们的思想严重混乱。因此,笔者拟就当下流行的一些关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虚无主义观点进行简要评析。

  

一、为什么要实施社会主义改造?

 

  1、农业合作化与“耕者有其田”具有内在一致性

  现在一个颇为流行的观点是,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前宣传“耕者有其田”,靠土改赢得人心。可是新中国成立没有几年就通过农业合作化把土地收回去了,违背了“耕者有其田”的承诺。但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宣称过要永久保存小农个体私有制,始终坚持土地改革只不过是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第一步而已。即使是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日而采取了比土地改革更温和地减租减息政策时,也仍然强调集体化才是未来的出路。例如,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的讲话《组织起来》中就明确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1]

  更重要的是,小农经济本身就具有不稳定性。一旦遭遇天灾人祸,自耕农往往就会不得不出卖田地,沦为佃农和雇工。事实上,当时也已经出现了这种苗头。在土地改革较早的山西省,仅1952年对49村的农民调查就发现有10780亩土地自1949年以来被出卖,忻县被调查的2468户农民中有20户从事放高利贷的活动。甚至土地改革较晚的南方地区也同样出现了租佃关系复活的情况。在1953年对湖北、湖南和江西三省农村的调查中发现,12.52%的农户出租土地,18.69%的农户租种别人土地。[2]也就是说,土改仅仅过了几年,“耕者无其田”的状况就逐渐增多。如果想长期保持“耕者有其田”,要么隔几年进行一次土改,要么通过合作化来实现集体所有制下的互帮互助,而前者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农业合作化不但不存在什么违反“耕者有其田”承诺的问题,恰恰是保障“耕者有其田”的必然之举。

  2、建国初期民族资本主义的表现决定了其前途和命运

  另一个流行的观点是,一些人认为旧中国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因此建国以后应该发展一个时期的民族资本主义,补上资本主义这一课。然而事实上,建国初期对民族资本主义的政策是比较宽松的。1951年私营工业的户数增加了11%,生产总值则增加了39%,被称之为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时代”。然而,他们却大搞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毒”活动。例如,上海大康药房的老板王康年把失效药品供应给志愿军战士,武汉福化药棉厂的李寅廷把承担制作的志愿军急救包中的好棉花换成废棉花。“五毒”也严重败坏了干部队伍,像河南治淮工程总部派到上海的13名采购员中竟有12个被资本家拉下水成为贪污分子,采购时不顾工程质量以次充好。据统计,上海犯有不同程度“五毒”行为的工商户占总数的85%,北京市的比例更高达90%。[3]因此,中央开展了“五反”运动,打击了不法资本家的嚣张气焰。在“五反”运动过后,很多资本家丧失了或基本上丧失了控制其企业的权力,出现了《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中所说的“在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工人职员群众已经不愿意照旧生活下去,资产阶级也已经不能照旧生活和控制下去” [4]的情况。当时,很多资本家甚至主动要求献出工厂,社会主义改造变得水到渠成。也就是说,中央并不是没有给民族资本主义发展机会,而是他们自己的表现决定了其前途和命运。

  3、社会主义改造与建国初期发展新民主主义的设想并不矛盾

  部分学者认为,建国初期有一个长期发展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设想,不幸的是在实践中很快就被放弃了,如果不放弃这个设想发展新民主主义对中国更有利。然而,这种观点同样是站不住脚的。刘少奇在1949年《关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方针》中的确提出了发展一个时期新民主主义的设想。但是,这个设想同样强调在发展新民主主义时期内要通过发展国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来逐步增加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比重。这也是当时党内的共识。其和后来社会主义改造方针的区别只不过是最后的过渡方法不同,即《方针》中所说的“在各方面有了准备之后,才能向城市资产阶级举行第一个社会主义的进攻,把私人大企业及一部分中等企业收归国家经营” [5]。也就是说,这一过渡方法较之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赎买政策具有更大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当时毛泽东和刘少奇、周恩来等领导人对新民主主义社会持续时间的设想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十几年到二十几年进入社会主义,和过渡时期总路线中提出的用15年时间过渡,到建国18年的时候进入社会主义阶段的计划基本一致。只不过后来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在“五反”运动后资本家希望能尽快走上和国家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情况下,党和国家自然没有必要故意拖几年然后再搞强制性的国有化,因势利导采用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进行逐步改造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因此,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放弃发展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设想”的问题。

  

二、社会主义改造是如何进行的?

 

  1、强迫命令绝非农业和手工业合作化运动的主流

  现在,有一些人宣称农业和手工业合作化运动中“自愿互利”原则仅仅是宣传口号,实际上仍然是强迫农民和手工业者加入的。其实,当时合作经济显示了明显的优越性。在农村,农民普遍缺少生产资料,特别是抗灾荒能力很差,而合作经济要好得多。像安徽的葛世玉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亩产比当地单干户高出42.5%,1954年更是战胜了前所未有的大洪灾。这吸引周围农民纷纷仿效,迅速建立起7个合作社。[6]在城市,个体手工业者长期受到产品缺乏销路的困扰,而在手工业合作化运动中国家积极帮助合作经济的产品寻找销路。例如,河北唐山的兴城鞋业小组成立之前,个体手工业者往往因为没有销路而生产10天停工20天。组织起来后,在供销社的支持下签订合同20份,产品全部找到了销路。[7]这无疑对手工业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另一个突出的事实是,中国合作化运动中并没有像苏联那样发生大规模抗议和农民屠宰牲畜破坏生产等现象,出现的问题远远低于中央领导人的预估。正如毛泽东在1956年最高国务会议第六次会议上指出的:“过去有些人怕社会主义这一关难过,现在看来,这一关也还是容易过的。” [8]所以,虽然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后期也存在工作粗糙的现象,但是强迫命令显然不是这一运动的主流。

  2、关于“剥夺资本家”和“错划资本家”的问题

  现在一种流行的说法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只给资方7至10年每年5%的定息,因此仍然是对资本家的剥夺,而且改造时还把大量的个体工商业者错划为资本家,让他们也受到了剥夺。其实,所谓“剥夺”与否,研究者的立场和指导思想不同自然也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要是按照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论,那么任何形式的社会主义改造都必然是对资本家的剥夺。但是如果要是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改造中国家不但没有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者进行剥夺,反而给予了比他们资本更高的价格进行赎买。据统计,社会主义改造中,资本家的私股金额共24亿元,而其在1956年至1965年获得的股息红利、股本定息、资方高薪等超过资本家个人劳动所得的国家赎买金额共34.1亿元,超出了其资产总额42%。[9]因此,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剥夺资本家”的问题。当然,这并也不是说国家和劳动者吃亏了,而是保证平稳过渡所必要的措施。正如毛泽东在1957年1月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出这么一点钱,就买了一个阶级。这个政策,中央是仔细考虑过的。” [10]

  所谓“错划资本家”问题,主要是指公私合营时没有把小商小贩和小业主区分出来。应该说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当时,大型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可以采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的做法,而较小的资本主义工商企业不可能每个企业都派驻公方人员。同时,我国仅仅制定了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的合作化方案,并没有制定个体商业的合作化方案。因此,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中把一些小商小贩和小业主一起纳入了公私合营的轨道。后来,中央于1979年11月批转了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的请示报告》,并将70万个体劳动者和小业主从参加公私合营中的86万工商业者中区分了出来,约占81%。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个体劳动者和小业主原有的资金就很少,而且同样享受了定息等赎买待遇。另外,将其纳入公私合营企业也使他们避免了破产失业的风险。因此,也不存在什么对他们“剥夺”的问题。

  3、社会主义改造并非“照搬苏联模式”

  现在一些人宣称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在“照搬苏联模式”,其实这是把苏联模式无限扩大化。这就好像如果要是把建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称为苏联模式的话,那么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走的都是苏联模式的道路,可事实上中国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正是否定了苏联城市中心暴动的经验而根据自己国情探索出的革命道路。具体到社会主义改造而言,中国与苏联的情况也存在巨大差异。在对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苏联采取的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和从城市里抽调工作队等方法强制推行的,中国则主要是依靠农村本地的力量分阶段逐步过渡的。在对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苏联采用的是国有化的方式,而中国采用的则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进行赎买的方式。就改造所建立的社会结构来看,苏联的富农和资本家大多被驱逐到了边远地区或逃往国外,而中国的富农被吸纳入合作社,资本家则在公私合营企业中保留了定息和高薪。另外,苏联国家统配物资达2000余种,我国在1956年国家统配物资只有385种。而且当时中国就已经认识到“统”的太多,应该进一步下放权力,让地方和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性。[11]通过这些史实可以看出,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虽然受到了苏联的影响,但总体看是根据自己国情探索出的一条独特的富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三、应该怎样评价社会主义改造?

 

  1、改革中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是对社会主义改造发展完善而非否定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是,社会主义改造把个体私营经济转化为公有,而改革开放以后又逐步发展起来了个体私营经济,所以改革开放事实上是对社会主义改造的否定。然而,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实际上是在混淆概念。一方面,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改造前的1952年,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经济合计只占了国民收入的21.3%,改造完成后的1956年这三种经济成分上升到了92.9%。[12]这是中国社会性质的一次根本变化。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一部分个体私营经济并不是要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我国改革开放中发展的个体私营经济是在原有的公有制以外由私人创业发展的,并不是把社会主义改造中赎买的企业交给原来的资本家。这种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重新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经济,地位和作用已经和以前有了很大的不同。事实上,早在1956年12月毛泽东和工商业人士的谈话中就提出了“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设想,只是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才变成了现实。[13]因此,改革开放以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适当发展一部分个体私营经济仅仅是对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的过于单一的所有制结构进行纠偏,是对社会主义改造发展完善而非否定改造本身。

  2、关于“1957年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现在有些人宣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第一年即1957年,工业产值只增加了13.4%,农业产值只增加了3.6%,均低于1953至1956年的水平。所以,数据表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不仅没有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事实上,这种增长速度下降的情况并非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而是由于这一年在进行调整。中国在1956年时出现经济过热,特别是在工业领域出现了冒进的倾向,当年工业产值增长高达28.1%。这种冒进倾向导致财政赤字、物资储备减少,兼之因为自然灾害棉花产量下降,使得财力物力颇为紧张。所以1957年中央有意做出了调整,希望适当降低发展速度。该年计划安排的工业总产值仅比上年增长4.5%,实际执行的结果已经大大超出了计划。[14]调整时期的工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下降是正常的。像改革初期的1979至1982年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率为7. 3%,尚低于1953至1978年平均每年8.2%的增长率,就是因为这四年对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所以,用1957年经济增长率下降来证明社会主义改造不能促进经济发展是没有什么道理的。

  3、社会主义改造后期的“四过”不能影响对这一变革的整体评价

  有一些学者特别喜欢引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的“四过”,即在1955年夏季以后的改造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否定社会主义改造。他们宣称三大改造前期还可以,后期搞糟了。其实,任何历史事件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分清历史发展的主流与支流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对于社会主义改造的主流,《决议》表述的非常清楚:“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15]显然,后期存在的“四过”问题只不过是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支流,不能影响对这一变革的整体评价。

  总之,社会主义改造是时代的潮流、人民的选择,其措施和成就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对待这一伟大的历史变革上,我们必须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分清大是大非、分清历史的主流与支流,从而抵制与批判当前流行的种种历史虚无主义观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决不能否定” ,“这是党和人民在当今世界安身立命、风雨前行的资格” [16]。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931.

  [2]赵映诚.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研究——经济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M].北京:现代教育出版社,2008:290.

  [3]吴珏,叶健君. “三反”“五反”运动纪实[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231.

  [4]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22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68.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6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517.

  [6]中共安徽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安徽历史第二卷(1949-1978)[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144.

  [7]中共唐山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唐山历史第二卷(1949-1978)[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107.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76.

  [9]张玉瑜.过渡时期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历史命运[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1:178.

  [10]《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编辑委员会.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359.

  [11]孙启泰、杨伟欣.共和国经济大决策.第一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403.

  [12]沙健孙.关于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再评价[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1):103—128.

  [1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448.

  [14]吕政、史忠良.从贫困走向小康——中国经济五十年[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113.

  [1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135.

  [16]习近平.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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