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红妇会 > 红色妇联

这个“女强人” 是怎么造就成的?

时间:2018-08-07 13:43:49  来源:红旗网  作者:陶冶

 这个“女强人” 是怎么造就成的?

       

 

在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有位女强人叫人叫张昌英,现年年龄60岁,是双龙织染公司负责人。此人是怎么发迹的呢?听我慢慢道来吧! 

张昌英有个闺蜜叫胡孝珍,女、现年年龄63岁,也是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人。联系电话135094258772004年胡孝珍经朋友引荐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母享镇,向亲戚朋友举债购得永久煤矿,经营得还不错,很有前景。20054月张昌英和吕林全来到我胡孝珍矿甜言蜜语要求入股50%。鉴于技改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胡孝珍就同意她入股。她入股近一月未进煤矿,矿上所有开支全部由胡孝珍垫资。等她进矿以后见煤矿在增值就产生谋夺霸占整个煤矿意念,于是就飞扬跋扈处处逼胡孝珍无偿退出。她没有理由没有优势,就以欺诈的方式编造欠条,通过重庆市三级法院违法地将胡孝珍和儿子唯一居住房给霸占倒卖;同时制造假账说胡孝珍欠她数十万借款。她还贿赂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地税领导意图侵吞国家税收,侵占股东利益。荣昌县行政、司法、黑恶势力结网,对胡孝珍多次恶意诉讼造成数以百万的损失。

重庆市荣昌区法院法定代表人王小林、陈显民(原法院院长)、向前(现任荣昌县法院院长);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吴继生(原中院院长)、王中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钱锋等都支持了张昌英。张昌英与行政、司法、黑恶势力结了网。

事实如下:

一、张昌英2007年4月2日诉胡孝珍、陈余俊欠她135830.80元。2007荣民初字665号:张昌英举的三张佐证,分别为两张“欠条”、一张借条;两张欠条是陈余俊2005.5.22日欠公司74419.70元、2005.6.24日欠公司66621.10元(注:陈余俊欠公司99790.80元,陈余俊为公司垫支149666.65元,品迭(这俩字我不明白)后公司倒欠胡孝珍、陈余俊49875.85元,因此是债权人胡孝珍、陈余俊而不是张昌英),借条是涂云仲的,陈余俊出具的两张“欠条”与张昌英毫无债务关系,证据证实了2006.11.23日欠款事实不成立而且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规定,因此2006.11.23日“欠条”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荣昌法院法官何显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我和陈余俊债权人判为债务人。中院、高院护犊子撑起保护伞层层保护。

二、张昌英2007年8月30日诉为胡孝珍垫支497830.77元。2007荣民初字1668号,张昌英把胡孝珍的投资剔出不入账,串通重庆源泰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小强用私自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入账票据是伪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作为编制审计报告为诉讼依据。法院以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重庆源泰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小强编制虚假审计报告做该案立案依据,通过诉讼欺诈胡孝珍497830.77元。历经三次开庭审理,审判长张平在电话里气势汹汹的通知胡孝珍准备50万元,法院要判决了。胡孝珍在电话中告诉他“你判是你的权利,我在北京等着。我告你是我的权利,我要告到剐你的鬼皮为止”。在这之前张平也曾经告诉胡孝珍侄儿“你叫你幺姑把钱准备好,法院要判了”。最后(谁)撤诉证实了张昌英为了欺诈我的钱财大肆恶意诉讼,法院为她摇旗呐喊,力相助。

三、(胡孝珍)单位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分别贷款给胡孝珍儿子和女儿各8万元,于2006年5月7日在滨河路向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协议购得荣昌县昌元镇滨河西路(滨河.帝豪新)9幢GH户型(9幢4单元3-1号)商品住房一套,面积133.82平方米,2006年9月27日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在执行该套住房时:

1、2006年11月23日“欠条”,一审是2007年4月2日才起诉,6月6日审结;二审2007年9月12日才结束。2007年8月15日前法院就去房地产开发商那里,扣押了胡孝珍和案外人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007年8月15日胡孝珍去房地产开发商清帐领取产权证时,办事人员告诉胡孝珍:“你们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领不到了,被法院打招呼不给你们。”在胡孝珍的要求下,人家只给了胡孝珍复印件。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充分证明法院涉嫌上下级法院勾结。

2、荣昌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甘云、副局长彭文全2007年10月29日执行(2007)荣法民执字第332号裁定时造假。执行文书是执行胡孝珍、陈余俊的住房,却把案外人的住房执行了。胡孝珍手持的房屋产权证权利人是胡孝珍和儿子陈博,而法院档案袋中的产权证的权利人只有胡孝珍一人。原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哪里去了?(2007)荣法民执字第332-3号和332-4号未送。

3、2008年1月24日和3月3日法院分别作出(2007)荣法民执字第332-1号、330-1号中止执行(2007)荣法民执字第332号。胡孝珍就到法院找到执行法官陈荣光要求法院解封让他们居住,法院不解封,不让他们居住,理由是“中”字与“终”字不同。20017年8月18日胡孝珍又去法院复印档案时,档案袋2009年2月25日荣昌县人民法院重点上访人员情况表(三),责任领导吴杰(副院长)、责任人甘云、雷达在案件处理情况一栏中“终止了对查封住房的执行……”,法院用“中”与“终”玩文字游戏下欺百姓上骗中央。

4、2009年2月25日荣昌县人民法院重点上访人员情况表(三),案件基本情况一栏中“胡孝珍为了逃避债务,将其子添加为房屋共有人”。2006年5月7日签订购房协议,2006年9月27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张昌英2007年4月2日才诉胡孝珍、陈余俊欠她135830.80元, 6月6日判决,二审2007年9月12日才结束,购房与诉讼时间间隔共计495天。购房时我没和任何人打官司,责任领导吴杰、责任人雷达、彭文全的一顶逃避什么债务的帽子扣在胡孝珍和案外人头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执行目的。

5、住房在查封期间法院撬锁入室,换掉锁芯,房屋里的东西不翼而飞。

1)、2009年3月2日法院和张昌英去评估不让胡孝珍和案外人知道,背后操作。2009年3月11日把胡孝珍关在荣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里,吴杰、彭文全等人来到公安局治安大队强迫胡孝珍在评估送达文书上签字,胡孝珍拒签。吴杰告诫胡孝珍“某党委书记在执行时不签字都判刑三年,你不比党委书记大吧”,并且威逼胡孝珍“你若不签字,关到你签字为止,也可以按抗法罪判你的刑”。胡孝珍被逼无奈只好签字。

2)、2009年3月30日进入拍卖时,法院未通知胡孝珍,那是胡家家唯一的生活住房。丧尽天良的法院甚至不惜一切代价造假,如;公告指鹿为马,荣昌电视台4月5日—月8日连续播放4天,全县80多万人都没有看见,只有彭全玉看见。竞拍人彭全玉竞拍号99。质问法院1—98号的档案哪里去了?陈显民、吴杰、雷达、陈荣光、彭文全、张昌英等与彭全玉是什么关系?胡孝珍与吴杰、雷达、彭文全前世无冤,今世无仇,为什么2009年3月4日胡说 “由于胡孝珍下落不明……”质问法院用什么方式通知胡孝珍的?整个评估、拍卖都是法院、张昌英、彭全玉暗箱操作进行的,剥夺了胡孝珍和案外人的合法权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胡孝珍的手机13509425877从2000年到至今电话24小时开机)

6、2011年4月26日重庆市五中院钱红、何法官二人来到北京火车南站候车室与胡孝珍见面了解案情,钱红法官很耐心听胡孝珍谈事实讲道理,看证据,何法官记录。谈完、看完证据后胡孝珍要求复印谈话记录,法官们不同意就没有复印。二位法官临走时叫胡孝珍放心,她们回去时会如实向领导汇报。同年5月20日钱红法官用023-63905213座机打电话通知胡孝珍在荣昌县县城选一套住房作为返还他们的住房,46号录音为证。同年5月19日执行法官彭文全请原荣昌县夏布公司老总黄良畏出面作证说“赔偿胡孝珍的住房,是胡孝珍不要,不愿意解决问题”等等(45号录音为证)。重庆市纪委派人到荣昌了解情况时得到的是胡孝珍不愿意要房子,不愿意解决问题,中纪委的督办案最后不了了之。

由此可见胡孝珍面对的不是简单地一个冤假错案,而是一个不法商人和本地行政、司法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一个违法,甚至涉黑的利益网。张昌英曾经对胡孝珍放言“我能买通荣昌县法院、五中院和高院,我就能买通最高人民法院,你走到哪里,我就能买到哪里”。

四、2008年2月22日张昌英诉代位析产(对胡孝珍和案外人唯一住房进行分割),(2008)荣法民初字761号,审判长雷达、审判员杨寿昌、郭笙给胡孝珍母子分家,将她和儿子的住房进行分割,儿子出资14万余元,女儿为母出资8万,审判长雷达见胡孝珍儿子出资大于女儿出资,马上暗示张昌英另案起诉,因此导致出同一事实前案未撤又立新案。

五、张昌英2008年6月5日就胡孝珍和案外人住房又起诉胡孝珍、陈余俊、陈博无偿转移财产,(2008)荣法民初字1501号审判长雷达、审判员杨寿昌、郭笙。法院对同一物体,同一事实,同一目的,在前案(2008)荣法民初字761号未撤诉的情况下就另立案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胡孝珍儿子2004年12月6日向盘龙信用社贷购房款8万元是事实,女儿2005年3月3日贷款8万元购房解决父母住房问题(因盘龙城镇改造,盘龙信用社家属院已被规划拆迁),购房也是事实,法院竟然收集伪证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六、张昌英2009年8月3日以优先认购权又在荣昌区法院诉胡孝珍,(2009)荣法民初字第2238号,法院法官雷达、书记员秦朝伟未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被告胡孝珍、也未电话通知,雷达、秦朝伟、张昌英等开庭审理了此案,程序违法。

七、2011年10月28日镇雄县永久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荣昌法院诉其为胡孝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2232.51元,(2011)荣法民初字第02919号。胡孝珍接到法院立案通知后,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同一牵连的原则,于2011年12月22日向荣昌法院提起反诉,法院不受理驳回反诉。法院开庭审理时书记员李天全庭审笔录要点折扣(啥意思,胡孝珍问张昌英“张昌英你购买我的股权没有?是你付股权款吗?”,她答“我没有购买你的股权,股权款不是我付”;胡孝珍又问张昌英“公司购买了我的股权吗?是公司付股权款吗?”,她答“公司没有购买你的股权,也不是公司付股权款”;公司和张昌英都不具备代扣代缴义务资格”),因此胡孝珍拒绝在2012年1月3日的庭审笔录上签字,法官夏正华、龙真厚弄虚作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枉法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公司和张昌英都不具备代扣代缴义务资格,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14年12月9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地税局答复意见第四页倒数第七行“整个审报过程都是以个人名义办理,申报人、经办人、缴款来源都不是镇雄县永久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实公司和张昌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0014年8月21日昭通市地税局的答复意见第一页倒数第二行“因此你与叶建朋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缴额为293901.21元……”推翻了此次诉讼依据,法院仍然坚持有错不纠。

八、农历2013年5月6日是胡孝珍母亲80岁生日,作为女儿的胡孝珍必须提前回去陪母亲过生日,但是却没有车费。于是2013年5月21号她去亮马桥桥档头(档头是啥意思?)找警察,她想回家没钱买火车票。警察的小轿车拉她去派出所,重庆市驻京办的人员来派出所接胡孝珍到驻京办。22号荣昌县信访办主任莫其富等人将胡孝珍从驻京办接出坐火车回重庆。23号下午天要黑了直接把胡孝珍送到荣昌县公安局,大概12点左右把胡孝珍送到拘留所,无证行政拘留了她。这就是有困难找警察的悲剧!

此外张昌英在当地还勾结行政官员,在没有公开拍卖的情况下指定将荣昌县夏布公司、荣海纺织公司贷款抵押房产低价收购(贷款2800多万元,作价大概是200多万元),给农业银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张昌英又勾结地方官员大笔低价收购荣昌县石田人民公社、医院的房产和用地,让国有资产流失,让企业倒闭。

综上所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司法、黑恶势力三方结网,恶意滥诉,八方收集、编造伪证,法院为枉法裁判,违法执行。中院、高院层层为黑恶势力为张昌英撑起保护伞,猖狂抢劫胡孝珍、陈余俊、陈博财产,致使一家人唯一生活居住房被霸占,造成这一家人无家可归。她就这样霸占别人财产发展成个被当地看好的企业家,其抢劫行为胜过日本鬼子。胡孝珍在当地无处说理,只能到北京寻求中央相关机构的整肃。胡孝珍家的经济损失和个人精神伤害对于整个国家不算啥,但是对于共和国地方干部队伍精纯度的降低,对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期望却是严重的危害。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图文推荐

热评排行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