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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村主任将举报自己的村民开除“村籍”

时间:2018-04-04 18:27:00  来源:作者微信  作者:泾渭评论

 

  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草一村村民因多次举报村主任违法乱纪问题及长期和村组因土地承包权问题与村组打官司并最终胜诉,被村两委会决议开除“村籍”。

  近日,记者见到一份西安市未央区草一村村委会的“会议纪录”,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晚上8时,地点为村会议室,主持人为村委会主任王保民,参加人为两委会成员及四个村民小组长及数名村民代表。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剥夺该村二组村民樊春利所有的村民待遇,也就是不承认此人为该村村民。

  会议记录上面有50名村民签字,还有草一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决定开除村民樊春利的“村籍”,从此以后不再享有该村一切合法的村民待遇。

  据了解,樊春利,女,1957年出生在草一村,1981年出嫁邻村,1983年离婚返回本村居住、于2002年5月10日将户口正式迁回本村。村民樊春利是草一村二组村民,有户口本,身份证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其为合法村民。

  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曾作出(2005)未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其并于2005年9月1日向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认为该村应该给樊春利补偿应该享有村民待遇的欠账。

  樊春利对记者说,村委会主任王保民买通未央区人民法院打击报复她,她曾于2004年开始因承包的土地被村上非法强占盖小产权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与村组干部长期打维权官司并胜诉,但最终虽然赢了官司却相关部门却没有依法执行,最终结下恩怨。

  2017年3月1日至4月26日中纪委第十一巡视组回头看再到西安,她于3月27日又递交了举报村主任王保民和未央区人民法院个别法官违法乱纪的举报信,巡视组将资料批转,不但没有解决举报问题,反而引起该村村主任王保民的愤怒,村两委会在村主任王保民的主持下出台了以上决议。

  4月25日下午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某某打来电话说:你去巡视组告我了,你给我泼脏水、我就豁出这身衣服!随后又拿了村委会的“会议记录”让我看。村委会的会议记录是4月24日的,足以证明这个会议记录是为了应付巡视组的,是对我的继续打击报复。

  我现在因为要填一张独生子女的表,村委会都不给盖章,更不要说该村的经济分配、分宅基地等问题了。

  村委会认为,樊春利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出嫁外村,离婚后又返回本村定居,虽然户口早于2002年迁回本村,但不能享受村民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樊春利说,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草一村两委会,试图以两委会的会议记录对抗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5年6月20日作出的(2005)未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决定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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