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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林迟来的判决书?

时间:2012-03-29 09:49:46  来源:  作者:何承高



(郭成林已经出来快半年了,到今天才看到这个迟来的判决书。判决书最后连一个日期都没有,不用想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这些司法者们开始一直都没有下判决,等的就是今天的局面。行情好了,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发放出来。从另外一个角度,我似乎也看到了这些法官们的无奈。或者他们也是受情势所迫,也不得不作出这样的判决。本人是一审和二审直接的旁听者,特别是二审的情形,让人觉得还有一丝奢望。可惜,最终的结果还是一厢情愿。从这个最后的结果中,我终于知道了一个信息,中华民族已经可以直接送上断头台,已经不需要遮遮掩掩了。我很可能就是第二个郭成林,不过下一次的判决结果,可能没有这么幸运。而这个所谓的幸运只是苟且偷生的一种奢求,已经没有了任何的价值。我不能要求郭成林同志继续上诉,因为这样对待郭成林同志来说,这是强加给别人意志。假如说这个这是他自己的事情,我们都可以做到心安理得。毕竟捡一条命回来,比什么都重要,毕竟郭成林同志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但是,站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立场上,我不能不说,我把这次判决理解为对全体中国人民的判决,理解为对中华民族挥舞屠龙刀的公开宣示。所以,我还是要说,本人接受不了这样的一个丧尽天良的判决,因为这意味着中华末日即将到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46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成林,男,汉族,1979 年6 月2 任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1197906256llX ,大学文化,辽宁省沈阳市人,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伯公司”)咨询部策划总监,住北京市丰台区万年花城11 栋9 单元902 房,因本案于2010 年10 月23 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 月30 日被逮捕。2011 年10 月22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松、胡高敏,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成林犯损害商品声誉罪一案,于2011 年7 月14 日作出(2011 )深南法刑初字第791 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成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卫华出庭履行职务,被害单位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黎孟龙、黄训,上诉人郭成林及其辩护人杨松、胡高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判认定:被告人郭成林案发时在赞伯公司任咨询部策划总监。2010 年8 月6 日,赞伯公司与鲁花集团签订了《 营销策划咨询协议》,约定由赞伯公司为鲁花集团提供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服务费用人民币180 万元,具体内容包括对主要竞争品牌的优劣势进行分析、撰写四篇软文等。赞伯公司指派被告人郭成林负责此项目。2010 年9 月15 日,被告人郭成林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 的文章,称“金龙鱼,卑鄙的大品牌,祸国殃民,肮脏的产品,栽害着国人的身体;敢买金龙鱼调和油吃除非想让孙子成为侏儒或者得癌症”等。并在天涯社区网论坛、搜狐网论坛等互联网站上发表,引起广泛关注。另查,根据原公诉机关出具的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06 年至2010 年期间所作的检验报告,南海油脂公司生产的金龙鱼大豆油、二代食用调和油等产品经检验合格。
上述认定事实的依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质量检验报告。
原审认为,被告人郭成林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成林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郭成林及其辩护人提出,1 、涉案“金龙鱼”产品属转基因食品,涉案“金龙鱼”大豆油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单位有合格的生产,故不能认定“金龙鱼”名牌有良好的商品声誉。2 、郭成林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上诉人郭成林无罪。
此外,二审期间,辩护人还当庭出示了部分书证用以支持其辩护观点:1 、从网络上下载的文章。2 、新华社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金威撰写的文章。3 、王月丹撰写的博文、叶增民论文、蒋高明论述。4 、北京大学经济观察中心特别研究员杨晓陆的文章。5 、陈一文的论述。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郭成林案发时在赞伯公司任咨询部策划总监。20 10 年8 月6 日,赞伯公司与鲁花集团签订了《 营销策划咨询协议》,约定由赞伯公司为鲁花集团提供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服务费用人民币180 万元,具体内容包括对主要竞争品牌的优劣势进行分析、撰写四篇软文等。赞伯公司指派上诉人郭成林负责此项目。2010 年9 月15 日,上诉人郭成林撰写了标题为《 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称“金龙鱼,卑鄙的大品牌,祸国殃民,肮脏的产品,找害着国人的身体;敢买金龙鱼调和油吃除非想让子孙成为侏儒或者得癌症”等。并在天涯社区网论坛、搜狐网论坛等互联网站上发表,引起广泛关注。另,根据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06 年至2010 年期间所作的检验报告,南海油脂公司生产的金龙鱼大豆油、二代食用调和油等产品经检验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
1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于2010 年10 月8 日向深圳市公安局招商派出所报案的情况。
2 、报案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南海油脂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南海油脂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受公司委托办理报案登记的南海油脂公司员工李毅宗的个人身份情况。其中,南海油脂公司营业执照载明,该公司于1988 年1 月27 日成立,股东是嘉里粮油(中国)私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精炼及分装各类植物油和各类动植物油脂产品等。
3、关于郭成林的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郭成林于2010 年10 月23 日在北京首都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4、赞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书。证实赞伯公司的工商登记及在本案案发前郭成林系赞伯公司员工,任职咨询部门策划总监。
5、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鲁花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6、《 营销策划咨询协议》 。该协议由鲁花集团与赞伯公司于2010 年8 月6 日签订,约定由赞伯公司为鲁花集团提供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对主要竞争品牌优劣势进行分析、撰写四篇软文等事项。
7、《 鲁花食用油营销策划方案》 。证实赞伯公司于2010 年9 月30 日制作的营销策划方案,系将金龙鱼品牌作为鲁花的最核心竞争对手进行分析。其中,提出“金龙鱼品牌产品具强大的成本竞争优势,鲁花需要向金龙鱼等企业购买大豆油原料,没有成本优势;鲁花品牌诊断(特点):其中有非转基因、非化学浸出等项;金龙鱼品牌:90 %的转基因产品,转基因到底能够造成什么危害,现在的人们还无法认知… … ,很多品牌的玉米油为了提高出油率,采用(化学)浸出法,容易导致铅、汞和反式脂肪酸可能永久停留在人体,极具可能引发各种莫测的疾病,金龙鱼及众多品牌忘记社会责任等。
5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西祠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 文章情况的证明材料。证实该文章在互联网站上发表。
其中,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材料证明上述文章被大量,点击。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材料一证明上述文章有一定的跟帖量。
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材料证明上述文章被大量点击,有少量回帖。
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jiaodianyingxiao@ 1 26.com邮箱的相关数据:证实该用户的真实姓名是郭成林.
北京西祠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材料证明上述文章被转发。
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材料证实:
( 1 )《 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发帖人的注册信息:会员昵称m 加idia 油以a ;加地址1 23 . 1 16 . 113 . 37 ;主帖加地址22 1 . 219 . 112 . 126 ,注册时间2010 年7 月9日。
( 2 )上列文章的在天涯论坛发表时的作者自署名为mimidia 由ua ,发表日期2010 年9 月15 日。
( 3 )《 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文章详情。在该文中,有“金龙鱼,卑鄙的大品牌,祸国殃民,找害着国人的身体”及“你还敢买金龙鱼调和油吗?你还敢吃吗?除非你想让你的子孙成为侏儒或者你自己想得癌症!”等行文内容。
(二)证人证言
1 、证人韩江泉(赞伯公司员工)证言。证明赞伯公司经营项目包括营销策划,公司所接鲁花公司的合同由郭成林的策划部负责。
2 、证人宋露燕(赞伯公司员工)证言。证明其所在公司与鲁花公司签订的营销合同由郭成林负责,前期是访谈调研,了解销售情况,后期是讨论如何宣传鲁花的产品,提广告语。公司就策划营销鲁花食用油开过会,会上说市面上大部分调和油都含大豆油,是由转基因的大豆制作,转基因大豆制作的油是有争议的
3 、证人孙晓雷(赞伯公司员工)证言。证明2010 年9 月,鲁花公司找到赞伯公司做鲁花坚果调和油的营销策划,接项目后,由郭成林为项目的策划总监。先期调研后,曾对调研情况进行讨论,主要是研究竞争品牌的优缺点及项目品牌的优劣。其中谈到金龙鱼等品牌的转基因大豆会对人体有害,但具体有何害处谁都说不清楚。营销策划方案由杨旭林起草,郭成林完善。方案中提到金龙鱼的缺点是转基因食品,根据常识觉得对人体有害。
4 、证人杨旭林(赞伯公司员工)证言。证明事项与前列证言基本一致。另,证明策划方案中关于金龙鱼的部分由其起草,素材来源于网站和市场调研,对所提及的可能引发疾病的依据并不清楚。公司依合同撰写了三篇软文,但被郭成林否决了。郭成林在网上写了一篇“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帖子,其在郭成林的QQ空间看到过。但其不清楚路总、李总是否看过该文。
5 、证人刘双燕(赞伯公司员工)证言。证明事项与前列证言基本一致。另,证明曾听公司的助理说过郭成林发了一篇“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其公司的软文的发表不需要路长全审批。
6 、证人李国伟(赞伯公司总经理)证言。证明其公司与鲁花公司签订的坚果调和油营销策划咨询协议的费用是180 万元,已收100 万,该项目由郭成林负责。据鲁花公司人员介绍,其公司的花生油是压榨工艺,金龙鱼占调和油市场份额最大,调和油以大豆油为基料,化学浸出,标签上标注是转基因的。
7 、证人路长全(赞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在与鲁花公司的交流中得知,金龙鱼生产的是转基因产品,采用化学浸出法提炼,残留有致癌物质,摧毁国家的大豆产业链等问题。赞伯公司和鲁花集团签署《 营销策划咨询协议》 的费用人民币180 万元,已收到人民币100万元,该项目由郭成林负责,软文由郭成林负责。在检察机关的笔录中,其表示不清楚《金龙鱼― 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 是谁写的,也没有看过此文。
8 、证人李恒严(鲁花公司副总经理)、于子宇(鲁花公司总经理)、宋晓静(鲁花公司市场部部长)证言。证明鲁花集团与赞伯公司签订《 营销策划咨询协议》 ,费用人民币180 万元,已支付人民币100 万元。此外,均称郭成林的帖子并非鲁花公司授意而成,且郭成林发帖前也未与鲁花公司或公司的人员有过任何沟通。
9 、证人李毅宗(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委托处理本案的员工)证言。证实其所在公司销售的食用油有部分是转基因产品。
(三)原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郭成林供称,其系赞伯公司项目策略总监,赞伯公司受鲁花集团委托做市场营销策划项目,其是该项目负责人。2010 年9 月15 日,其通过办公电脑在天涯社区网论坛、搜狐网论坛及其00 博客上发表了《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 的文章。在天涯社区网发帖时用的是2010 年7 月临时注册的1D : mimidianhua, 注册时只留了自己所用的邮箱:
jiaodianyingxiao@126.com
此外,庭审期间,郭成林还供称:其在接取项目后及与鲁花公司交流过程中,对转基因、化学浸出法有所了解,也因此得知金龙鱼产品存在的问题,并对金龙鱼的所作所为感到愤慨,于是在网上发帖予以揭露,其所写的文章并非在他人授意下形成,与自己所在公司无关。但其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没有经过详细论证。
(四)鉴定结论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06 年至2010 年期间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南海油脂公司生产的金龙鱼大豆油、二代食用调和油等产品经检验合格。
以上所列证据均于二审期间当庭宣读、出示及由控辩双方质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为本案定案证据。
对于上诉人郭成林的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查,一则、转基因生物食品的生产、销售及化学浸出法工艺的使用等事项均不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故,在法律的层面上,不具非难可能性。二则、现今对转基因生物食品、化学浸出法的安全性问题存在争议确系不争的事实,但辩护人所提交的均是争议中反方的意见,因而有欠全面性。另,提交的论文资料等反映的仅是个人对上述安全性问题所作的研究结果,只有科学探讨层面上的意义,远非科学定论,因而欠缺作为证据所应有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综上,对上诉人郭成林的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成林捏造虚伪事实并利用互联网予以散布,公开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关于上诉人郭成林所提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郭成林在没有充分的科学论证和确定的科学结论为依托的情况下,态意将一个不具确定性、且尚存巨大争议的问题变为具有确定性的客观事实,并据此再刻意将贬损矛头有选择性地直指金龙鱼品牌,其捏造事实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特性应予确认。另,金龙鱼品牌产品并非全为转基因生物制品,且该品牌一直在我国境内合法生产,所生产油品亦经国家有权部门检验合格,而上诉人郭成林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开发文,对金龙鱼产品均冠以“卑鄙的大品牌、祸国殃民、肮脏的产品”,其行文不仅有意扭曲金龙鱼品牌的社会评价,且暗指金龙鱼产品的生产厂家具有祸害社会、茶毒民众的恶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他人商品声誉,故对其行为应以损害商品声誉罪予以定罪处罚,上诉人郭成林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育平

审判员张冰

代理审判员黎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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