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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尔文:一条清晰的资本主义私有化路线图

时间:2014-11-13 10:53:02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黄尔文

从产权、财产权到股份制

  ——一条清晰的资本主义私有化路线图


 

  二十多年前一个出自于西方经济学家用来和马克思公有制思想相对抗、定义模糊的概念在一群披着“红色教授”、“中青年”学者、“著名专家”的推动下,从课堂到社会、从讲坛到政坛,逐步风靡全国。表达这个概念的词汇,就是“产权”两个字。

  “产权”在西方经济学当中表达的是个什么含义呢?

  在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商品化了的经济实体(也包括从曾经的公有制中剥离、又被商品化了的那部分)实际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都属于产权的范畴;唯独与私有制相对立的公有制的一切权益不包括在内。

  很容易理解,出于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目的,这个概念外延较大,包含内容很多,但不能涵盖、包容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私有制与公有制相对抗的产物。之所以在文章开头先下这么个结论,无非是想预先提醒本文读者:私有化在中国大步推进之初,是用一种“鱼目混珠”、“偷梁换柱”、“以蛇吞象”的手法开始起步的——当初就是用了“产权”这个概念,羞羞答答、遮遮掩掩地指向“社会主义公共所有权”,最终用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偷换掉另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而得逞。

  不理解这个过程,就不能理解一个违宪的、侵犯了数亿人口权益的、改变社会主义性质的极大阴谋是如何发生并造成严重的既成事实的过程

  我们首先来比较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产权”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有什么根本区别?

  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产权”将所有对象(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均表达为一种可以用货币符号来表达的财产关系:可以被私人占有,可以转移、可以流动,即被买卖;这里也包含了承认资本的特性: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货币的合法性(承认剥削合法)。其出发点是“个人”,最终落实点是“占有”。

  而社会主义的公共所有权,除生活资料和部分生产资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移、可以流动,即被买卖;其共同占有部分(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矿山、工厂、企业等),代表了多数人的共同权益、根本利益,是不可以被私人占有的。其出发点是“包含着个人根本利益的公共”,最终落实点也是“占有”。

  这是二者属性本质不同的根本标志。也是社会主义从源头上避免私人利用占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剥削、激发全社会生产、劳动、政治热情的根本途径。

  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权即使用货币符号来表达,也只能作为一种经济核算和考核的符号,不可以完全、自由地流动,即被买卖和转移。只能有条件、有限度地流动,被买卖和转移。至于生活资料的买卖,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分配手段,是凝固的劳动量之间的某种调剂。

  接下来,我们再从认识方法的角度,来比较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产权”和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有什么根本区别?

  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产权”将所有研究对象(“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资本论第一卷》)均表达为一种可以用货币符号来表达的财产关系,——但没有像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那样,从财富的元素商品分析入手,对最能表达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社会中的不同作用进行区分,作出科学分析。而是避开劳动创造价值的规律,避开阶级分析的方法,用所谓“制度结构”、效率、“交易成本”等元素,将二者(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混合在一起,也包括其它对象,等同对待。这种方法显然是不彻底、不科学的;而马克思主义将社会作为研究对象时有一条清晰的主线,商品分析——劳动价值论——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分配关系(包含生活资料的分配)。 从“所有制关系”,又引出了平行的另一条红线:阶级划分——阶级斗争(以夺取生产资料占有权为目标)——无产阶级专政(以捍卫公共占有的生产资料为目标)。

  出于保护私人资本利益的目的,“产权”这种说法,不承认劳动价值理论,不承认劳动的两重性,认为商品交换价值是直接从使用价值产生的,这就隐瞒了剩余价值产生的秘密,为商品拜物教留下了泛滥的根源;它还避而不谈生产资料和阶级划分的关系——把所有的财富关系中各种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混合在一起,当成同等的权利,这就隐瞒了资本主义打着平等交易的旗号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剥削性质。出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这种理论不承认公共所有即共同占有和集体占有的合法地位。稍有涉及,便以效率低下为由予以排斥(“经济的运行呆滞,失去了灵活性,效率低下,产品的严重短缺与大量积压并存,人民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 ——见《走向繁荣的战略选择》,厉以宁、孟晓苏、李源潮、李克强合著,第10页)”。

  所以,这种理论尽管有一大堆好听的名字,“制度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等,但都不能排除它是一种用来和公有制相抗衡、维护私有制、反历史唯物主义、反科学的学说的本质。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财产权”这个概念。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包括了一切可以被私人占有的商品以及用货币和虚拟货币表达的一切财富的所有权,这也就是说,“财产权”包括了各种实物商品、实体经济(包括个体的、公共的经济体)的“产权”。同时还应注意到,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权”和世界上曾经建立过的公有制社会的“财产权”是不同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权”,只承认“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受法律(国家)的保护、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世界上曾经建立过的公有制社会的“财产权”认为“公共所有——即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受法律(国家)保护、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可以清晰地看到,二者内涵不同,公有制社会的根本出发点、保护对象是公共财产,私有制社会的出发点、保护对象是私人财产。如果把这一点混淆了,就会违反《现行宪法》,如果有意把二者混淆在一起,用前者代替后者,那就是有意违宪。

  为了进一步理解二者的区别,我们研究一下现行的82宪法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以上条款,可以说明社会主义财产权和资本主义财产权在根本点、保护对象上的本质区别。也反映了公有制社会下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第十二条中“……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一句里“国家的”三个字(黑体是我加的)。因为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这三个字在所有制上断章取义、大做文章。比如提出“国家所有制”就是一例要真正理解“国家所有制”的荒谬,只需要联系宪法第七条给“国有”下的定义:“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也就是说:国家的即“国有的”,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存在“国家所有制”的说法。我此时强调,是因为确实有人在这一点上做出了荒谬解释,而且此人在经济学界地位极高,在舆论界又被加上一顶“国师”的桂冠。此人就是厉以宁。他在《走向繁荣的战略选择》一书(厉以宁、孟晓苏、李源潮、李克强合著)中,对“公有制”作了一个“界定”:“公有制的界定(出处同前,58页)——

  “第一,国家所有制;第二,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二者并存;第三,集体所有制。”

  ——这里的核心就是“国家所有制”——这种界定明显地违反宪法。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82宪法第一条)。而厉以宁的界定显然是以进行反革命宣传、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为目的,以出书授课、蛊惑学生、形成宗派为手段,有意违反宪法,并产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要对此人做一个“界定”,只能是一个“老牌的反革命破坏分子”。这是唯一合适的头衔。我之所以一提到厉以宁就有点义愤填膺、火冒三丈的感觉,是因为他的“界定”实际上影响了中国政治,影响了中国数亿人口的生存环境,使中国数亿人口失去了自己应有的政治地位,落入了极悲惨的境地,不能不接受一个无限黑暗、毫无出路的前景!

  厉以宁之所以推出“公有制=国家所有制”的公式,很明显是为了推出他的核心学说“股份制”。

  我们在前面粗略研究了“产权”、“财产权”之后,现在又涉及到“股份制”。一条相对清晰的路线图已经隐约呈现在眼前:

  先用西方经济学用来维护私有制的“产权”逐步替代“公有—全民的或集体的所有权制度”;再用西方的私有制之下的“财产权”逐步替代公有制社会宪法规定的“公共财产权”;最后再以可用股份(虚拟经济中地位相当于货币)来表达的“财产权”来完成公有制彻底蜕化为私有制的“最后一跳”。其中“公有制=国家所有制”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是私有化路线图中最后一张假冒“公有”的“画皮”。

  很容易证明“公有制”不是“国家所有制”。“公有制=国家所有制”的公式完全不能成立。即“公有制≠国家所有制”。此外,股权作为一种虚拟财富,也只是一种“虚拟”的权利,不能代表公共的实际权力。让国家仅仅掌握“虚拟财富”,也太小瞧中国人的智慧了!

  至此,我已经把“产权——财产权——股份制”这条私有化路线图清晰地呈献给我的读者。

  下面做出一点忠告:如果你们不能或不愿意从经济上彻底弄清楚在中国私有化是怎么实际地往前推进,而只知喊一些义愤填膺、慷慨激昂、实际上空洞无味的口号,终将一事无成。

  最后说一点人们也许有点兴趣的我的判断:

  为什么不久前我在文章中说“依宪治国非常艰难”?

  你们只要扳着指头数一下现在的“政治局常委”当中有几个曾经是厉以宁的学生,他们在中国政治生活中握有多大的权力,他们从他们的“恩师”那里得到的反宪法的思想体系有没有可能改变就够了。我只要一想到这些,就可以想到习近平提出“依宪治国”需要多大的魄力,在执行的路上会遇到多大的阻力!

  前些日子,网上有不少纪念古田会议的文章,这些文章一般都很好,但几乎全都没有触及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古田会议是毛主席在受到排挤之后又返回中共领导岗位的一个重要会议。进一步思考,从1929年古田会议,到1935年遵义会议,再到1941年延安整风,竟用了12年时间,才最终确立了毛主席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12年中,至少有两次,一些机会主义路线的头子要在全党正式讨论中共中央的政治路线,一个是博古,一个是张国焘。毛主席则回避了将不切实际的、空泛的路线讨论引进党的生活。直到1942年,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才正式引进了路线的讨论。由此联想到,从这次2014年10月被称作“新古田会议”开始,到真正恢复毛主席为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制定的政治路线,也必然有一个漫长的时间。其间,谈不谈邓小平路线、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能不能推动全党对社会主义思想的回归。核心就是“宪法”。可以想象,这等于在党内可能的反对派头顶上悬起了“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把用一根马鬃悬挂起的寒光闪闪的利剑,难道毫无威力吗?

  注意到,已经有人提出在全国人大增设宪法委员会的建议,“专门处理宪法的修订、解释以及促进宪法规定的根本问题和危害国计民生的案件。”这说明已经有人注意到并开始争夺宪法的解释权。在人大未必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的背景下,如果使这种解释权落到少数人手中,那肯定是不行的,因为他们出于个人目的,有可能将违宪判定为合宪,将资本主义说成社会主义。由此看来,争夺对宪法的解释权将成为下一步斗争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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