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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不仅是歪理邪说

时间:2018-08-15 11:46:08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郭喜林

   尽管律师在法庭辩护依法享有豁免权,但却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权威与尊严。也就是说,卖淫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而且践踏了国家法律权威与尊严;也就是说,律师的法庭辩护必须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进行,不能脱离国家法律的规定。国家法律禁止的言行,每个公民必须敬畏法律权威。如果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于法无据,就不能为自己的辩护对象提供法律支持的服务。因此,律师的歪理邪说会引起旁听者和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和质疑。如果某律师在法庭上为卖淫者辩护“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不仅是极其荒谬的,而且是在公开与国家法律唱反调。

  据华商报8月13日报道,日前,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给长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联系函》在网络热传,这份投诉律师刘某某庭辩中发表不当言论的公函,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律师发表不当辩护意见被检察院发函质问,这在国内司法领域非常罕见。检察院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处分”是否越位?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多位湖南律师从业者口里证实,事发至今,长沙市司法局并未对当事律师刘某某作出处罚。

  作为律师,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而且应当具有依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公德责任心;作为律师,不仅要想方设法为自己的服务对象进行有效辩护,而且必须遵守于法有据的辩护原则,绝不允许藐视国家法律权威与尊严。也就是说,凡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律师在法庭辩护中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律师只有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为服务对象依法展开于法有据和有理有据的辩护,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如果律师用歪理邪说为服务对象进行无罪辩护,那是非常愚蠢的。

  如果律师毫不顾忌法律权威与尊严,肆意践踏法律权威,把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卖淫行为“歌功颂德”成“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这是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作为律师,不能没有道德良心,不能没有法治观念,不能不懂得什么叫违法;作为律师,必须在法庭辩护中让自己的言行受制于法律约束,并时刻敬畏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律师把自己的辩护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那就是不称职的律师。也就是说,律师的每一句辩护词必须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也就是说,律师在法庭辩护中不准宣扬歪理邪说。如果律师用歪理邪说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那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于律师辩护不当实施零容忍是完全正确的。这绝不是在利用公权侵犯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而是在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与尊严,而是在依法伸张正义和公平。如果把检察机关的发函质问当成报复行为,那是完全错误的。而且,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利用公权力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责任与义务。

  而且,律师必须弄清楚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如果律师不知道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只知道不择手段地为辩护对象提供非法辩护,并从中获得更多非法收入,那是必须依法严惩的,而绝不仅仅是让检察机关发函质问的问题。而且,律师绝不可以把豁免权无限放大。如果把豁免权当作歪理邪说的遮羞布,那是理屈词穷的表现,而且无法摆脱知法犯法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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