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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因举报污染被判敲诈勒索,改判无罪后错案承办人仅被“批评教育”

时间:2023-02-03 12:24:53  来源:just law  作者:良法善治 民之所向

   2023年1月30日,被改判无罪两年半后,李旭收到了河南省高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他要求国家赔偿2829万余元的诉求,被驳回了。

  河南省唐河县白庄村,2013年时,村子南边建了一家陶瓷厂,也将污染带给了这个村子。

  村民们反映,在村里耕地时,总能闻到空气中的怪味,他们还怀疑,耕地也受到了污染,因为地里的作物死了很多。

  2014年3月,唐河县环境监测站作出的《检测情况汇报》证实了村民的怀疑:陶瓷厂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远超过仪器工作范围,属严重超标。

  同年6月,唐河县环境保护局向村民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也称,经调查,陶瓷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违法试生产,二是超标排放。

  但此后,陶瓷厂的污染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为此,李旭等人不断向相关部门举报这家陶瓷厂。

  李旭介绍,在一次举报后,陶瓷厂因“外排烟尘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152万元。不久,他接到当地政府的电话,对方希望帮忙协调对三名村民“16.8亩耕地及种植的经济作物造成污染”进行补偿的事宜。

  2015年4月,李旭等三名村民前往唐河县工业区管委会,在场的还有陶瓷厂负责人;双方在管委会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

  由陶瓷厂向三名村民支付共12万元赔偿款,并要求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及再向相关部门反映申诉甲方污染问题”。

  李旭说,当时,三名村民要求将“企业不得继续污染”写入协议,但最终没有写入。

  不到一个月后,李旭等人发现陶瓷厂的污染仍在继续,于是再次向环保部门选择举报。

  2015年6月,陶瓷厂再次与李旭等人签订协议,向三名村民追加8万元补偿款,先付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载明两个月后凭欠条拿3万元。

  2015年8月6日,李旭等人拿着欠条来到唐河县工业区管委会,刚进办公室,就被警方抓获。

  2016年6月,三人被羁押10个月后,唐河县法院作出判决称:

  李旭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要挟被害企业,迫使其主动与其协商支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旭等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一人则被定罪免罚。

  2017年12月,南阳中院维持原判。此后,李旭等人开始了申诉之路。

  2019年12月,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认定李旭等人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1年6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李旭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决定不予起诉。

  2021年11月22日,三人收到了唐河县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包括每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11304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每人获国家赔偿约14.8万元。

  对这一赔偿结果,李旭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他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了申诉,索赔2829万余元。1月30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其申诉,认为唐河县法院的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

  笔者还注意到,在此之前,李旭等人还向相关部门反映,希望政法监督部门依法启动错案追究机制,依法对错案责任人监督追究刑事责任。

  他们认为,村民依法反映环境污染及环保部门不作为问题,当地政府主动联系他们,协调涉事企业对污染村民耕地、破坏种植作物的补偿问题,一切都是依法依规,却被人为制造成一桩“敲诈勒索罪”;

  办案机关的动机,无非是想“捂住我们的嘴巴,让我们不再举报污染企业和环保部门”。

  2022年7月26日,李旭收到了唐河县公安局的《信访告知书》,其中称:

  针对他要求追究错案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诉求,唐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政法委多次研究,现已将此案交给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主办,公安局、法院协办。

  李旭向笔者介绍,令他们遗憾的是,最终的“追责”,也停留在了表面:

  大约两个月前,他收到了相关部门的口头回复,“对案件承办人作出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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